我们经常在一些影视剧或者当中看到这样一幕:一个罪犯杀人无数,作恶多端,被枪毙一百次都不够,属于那种人人得而诛之的家伙,警方作为打击犯罪的顶尖力量,他们在追捕罪犯的时候,两个人都进行了一场生死的搏斗,警察被罪犯打的快叫爸爸了,最后,却在绝境当中反击,成功的制服了罪犯,每当这个时候,现场往往只有少数人在场,而罪犯成为了失败的一方,警察只要在这个时候,对着罪犯的脑袋开一枪,或者用刀割破他的喉管,这个家伙就死了,事后,完全可以说罪犯拘捕,基于正当防卫不得已开枪将其击毙,如果警察这么做,估计大多数观众或者读者,都会拍手称快,可是,事实却是,很少有警察这么做,为什么呢?
这是在很多影视剧或者当中,经常出现的一幕,每当这个时候,人们都希望那个警察,可以举起枪打死罪犯,一了百了嘛,反正把其抓起来,送上被告席最后还是会被判处死刑的,与其这么的耗时耗力,为何不直接结果了他呢?
这是大多数人的想法,其中也包括很多警察,他们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也会出现这样的想法,却没有人去做,为何?是不敢还是不能?亦或者两者皆有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警察是执法者,也是守法者,警察的主要责任是查明真相,抓捕罪犯,而审判和惩治罪犯是法官的权利,却不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无权在任何时候杀死一个人,哪怕这个人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混-蛋。
如果一个执法者都不能守法,那么,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如果一个执法者可以私下惩治罪犯的话,那么,人人都可以对任何人处以私刑。
如果执法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有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正义。
如果司法权不加限制,那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权任意打击的对象。历史上的典故,1142年除夕之夜岳飞之死,岳飞临死的时候,说了八个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岳飞之死的罪名是什么?莫须有。所以相信每个对历史有基本认识的人都认识了八个字,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如今这个和平的年代,死亡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当然,这些死亡大多数都是自然死亡或者意外死亡,而牺牲这个词,似乎距离人们很遥远,然而,它遥远吗?不,其实它距离每个人都很近。
八年前,许琅经历了刑侦二队成员的牺牲,他们有的死在罪犯的手里,有的倒在曾经昔日的战友枪下,许琅曾经无数次想过,为什么每一次死的都是我们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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