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三州州牧,允许开府,有征兵、统兵,出兵之权。
州内钱粮税收除小部分需要上交之外,其余允许截留,有调控其所属郡县的钱财,粮草的权力,并赋予其任免州内郡县长官之权。
当初刘焉以刺史威轻,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以致离叛为由,上书改置牧伯之后,各地州牧的权柄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加强。
这一次的变法,同时也放开了乡勇的口子,当时四州黄巾复起之时,卢植带领冀州军主力阻截四州黄巾军西进时麾下就有不少乡勇组成的军队。
这一次,汉庭再度放开了权力。
允许兖州、青州两州的世家豪强募集私兵,协助汉军防卫,甚至根据人数给与其相应的军职,当然军职不与正规军相同,战时也要服从本州州牧的指挥。
第三条变法,相较于之前两条,可谓是最为温和的一条法令。
在国内,实行屯田制,广募流民以为屯民,开垦无主和荒芜的土地。
屯田制几乎照搬着明庭设下的屯田制,置典农官、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在兖州、青州、荆州三州收成则直接在州内分成。
虽然制度相彷,但是汉庭收取的田税却是要比明廷收的高的多。
使用官牛者,官六民四,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农具倒是由官府统一提供。
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离开屯田以逃兵论处。
军屯以士兵屯田,六十人为一屯,一边戍守,一边屯田。
前两条的变法虽然有些激烈但是并没有遭受太多人的反对。
能够进入各地军校之中学习的军官大部分其实都是世家豪强中的子弟,只有少部分的队率是真正从大头兵一路靠着军功上升。
从一介小兵想要成为屯长、军侯,在汉军之中几乎比登天还难。
吕布寒门出身,从军十余年,身经百战,战功繁多,尚且不过只是一介军侯,真正的大头兵就算是再如何的勇勐,战功再如何的显赫,屯长也只是他的终点了。
第二条变法,增加州牧的权柄,除了朝中一些的老臣极力劝阻之外,有反对的声音,也是要求一视同仁,要求徐州和扬州等州也同样可以开府。
不过这样的要求自然是没有被允许,毕竟青州、兖州、荆州三州之所以放开权柄,是因为单靠这三州现有的兵力和情况,实在是无法难以应对如今的局面。
朝议汹汹,但是却没有人能够阻止政令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