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
物
一、基本概念
物,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类社会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体)物与无形(无体)物,一般专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利用价值和物权价值的物。由物生成物权与物权关系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和物权的保护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这是关于物的狭义概念,涉及到物的基本面。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权利,这里主要指知识产权和可出质担保债务的权利,以及环境卫生权之类的消极权利。观光权、眺望权、空气清新权、噪声禁止权等不可称量物的权利,应当视之为权利化或者物权化之物。世界上物的种类实在是太多,一部《物权法》根本无法承载得了。很多物是分布在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中,需要全盘考量。
当代物权法中的物与旧式民法中的物不完全相同。主要原因在于,当代物权法既是物、物权、物权关系系统化、专门化的法律,又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大融合的法律,物是广义的、系统的“总物”概念。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前,人们对于物的认识仍然囿于旧式民法中的狭隘观点。
二、比较分析
第一,定义范围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仅限于有形物。新式物权法中之物不仅仅为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而且还有很多自然物、人造物为公事、政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并且这种控制能力和支配能力往往强于民事主体的能力。
譬如国家对于大宗的、重要的自然物的控制权、支配权,在《物权法》中列举得比较多,一般由公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具有威权化、排他化的法律效力。无形物、知识产权之类的派生物,也为《物权法》所尊崇,不限于有形的不动产和动产之物。另外,物和物权,不限于积极物和积极物权,还有消极物、限制物和消极物权、限制物权等。
《德国民法典》第90条~92条,将物分为有体物、动物、代替物和消费物几种形式。动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受特别法(制度物权法)保护的动物不是民事主体交易的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88条,将物分为有体物、动产物、不动产物和主物、从物、天然孳息物、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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