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做得全面)。但立法上与基础理论上还有些空白点与欠缺之处,在平衡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方面需要加强研究。事实上,人为地将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公法上的信托关系与私法上的信托关系、物权信托关系与债权信托关系完全割裂开来,只能是坐井观天弄巧成拙,从而得不偿失。
信托关系的基本特征:一是内向型物权关系或内向型债权关系。二是亚财产权或者准财产支配权关系、“偏物权”关系。三是精细化广谱化的财产权关系。
二、普通信托关系
普通信托关系,指在一般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一般信托“偏正物权”关系,分别包括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民事信托关系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商事信托关系。常见的是流通领域的趋利型信托关系,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生非趋利型信托关系,或者发生两者兼有的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一般是由当事人的合同财产支配权关系成立的,少数是法定的。诚然,意定的转变为法定的、或者法定的转变为意定的,流通领域的转变为日常生活的、或者日常生活的转变为流通领域的,以至于普通信托关系的转变为制度信托关系的、或者制度信托关系的转变为普通信托关系的,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普通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是:(1)意定的信托关系是主流。(2)离散程度不同。(3)隐约程度不同。(4)等级制度不同。普通信托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普通物权信托关系。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的比较随意、轻便的合同型、一般式民事信托关系。包括趋利的和非趋利的信托关系,前者追求的是物尽其利,后者追求的是物尽其用,都要追求物权关系的圆满状态,使得寄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处于相对公平合理的状态。
2.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担保物权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的信托关系,完全是趋利性、相互寄托性的商事信托关系。它与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等共同发挥作用,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和公正,完全有序地清偿债权债务。商品经济愈是发达、社会分工协作愈是精细、产权交易愈是频繁的地方,愈是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担保物权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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