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能的,可享有所有权即自物权(高级物权);否则就取得一至三项权能,只能享有他物权(低级物权)。增加或者减少权能,与增加或者减少义务是相匹配的,当事人的付出越多所得到的回报应当是越大的,反之是越小的。
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受立法条件限制,不能调整全部的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只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所谓的平等,指的是在自由流通领域,各方面权利人公平竞争机会平等,任何人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规则是:(1)在禁止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与利用权是封闭式的,法定的所有权便成为固化的专属所有权;(2)在限制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是封闭式的,利用权是有限度的下放的,法定的所有权便成为固化的专有所有权或者专控所有权,利用权是半固化的他物权;(3)在自由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和利用权全部是开放的,其中一些有收益权的权利人或多或少地从同一物中取得产品或者服务方面有限的成果所有权。
物的归属,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而物权法理所当然地承担此法律重任。
所谓物的归属,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归属、对世物与对人物的归属,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归属。所有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归属,可采取层层递进或者层层剥笋的办法来解决。
二、按法系归属
物的归属,关系到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限制和统一规范与调整。所有的工作千头万绪,归结到一点,首先是要认清种类物或者标的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物权法不是简单的财产权法,需要积极应对财产权的多样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而物权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等级财产权制度,立体性地透视物的归属之内在本质是必需的。
第一层,制度物权法的归属。
制度物权法的归属,采公共利益财产权中心论为主要的归属办法,主要由行政法、专门经济法来规范与调整物权归属。强制性手段是其主要特征。某些通用的制度物权法,可以直接纳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范畴,其物权归属、物权调整的法律效力优于任何其他各种物权法律的效力。
制度物权法的归属,这里主要指的是公共财产的归属。广义地说,主要是指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的归属。
首先是物的所有权的归属。(1)法定信托所有权人全权支配公共财产,或者附带享有受限制的收益权与财产分配权;(2)法定信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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