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1
物权公示原则
一、基本理念
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根据不动产、动产的不同物权属性、物权价值和物权规律,正确地规范与调整物权,分门别类地确认支配权的原则。得失变更上,动产一般是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一般需登记才能生效。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此项规定,由物权确认保护法和财产登记管理法规范与控制,也是物权人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之一。其中不动产登记公示,与财产登记制度和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密切相关,实质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需依照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公开告示,即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的来源、存在、变动、更改、转移、消失、毁灭,种种来龙去脉必须以某种方式公开表示、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以免发生误会。
物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条款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具体是指:
第一,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1)大多数不动产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少数不动产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法律不强制权利人必须登记,但倘若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之类的不动产可实行自愿登记的办法进行,但这个物权的效力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1)绝大多数动产以交付生效为原则,合同的效力不是最终效力,普通债权合同不能对抗担保债权合同。(2)极少数动产的首要公示即物权确认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如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公示于动产产权证书。将要公示即所有权变更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兼交付生效主义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主要意义。
1.是建立物权公开、公平、公正制度的基础性条件。物权公示原则是最重要最普遍的物权公开原则,与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密切相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首先要遵守物权公示原则。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2.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性条件。不动产是每种物权主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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