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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

一、基本概念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中心思想,应当成为最基本的物权公示原则、最基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是典型式或者正规式、大众式动产交付类型,分布领域极为广泛。其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形成一对规范化的最基本的物权公示原则,体现了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规律性和制度化,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决定性意义。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两者之间形成物权变动的一驾马车、两副轮毂,在整个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动产交付生效,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规则,因此,我们称之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一般而论,除了特殊情势如产权寄托等情况以外,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非交付不可,不交付就不能生效,这就是叫做“动产交付生效主义”。

交付生效主义,基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两讫了。但是,有些动产所有权应当登记,则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势下,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取决于动产交付生效主义,而取决于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23条一方面肯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另一方面又但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诚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动产登记生效主义,还有担保物权法的另类规定甚至于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需要一一区别对待。

动产交付,主要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买卖双方意向的统一,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的两种情形。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事实,即一方按照法律义务或者法锁信托责任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事实。

广义地说,动产交付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不只是普通物权法的对象,而且还包括担保物权法的对象。担保物权法的对象确实是借鉴了普通物权法的对象,但有些新的章法。如动产质权人可以自行定期占有出质物,质权于动产交付时生效。

现实交付,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权转移于受让人。这是最为常见的即典型的交付方式。出让人亦须有交付物之意思。所谓交付生效主义,主要是参照这一交付形式来定义的。

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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