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1
占有改定的效力
一、一般理念
占有改定是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并列的非典型的动产交付方式。由于占有改定是在原所有权人与新所有权人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固的“买卖不破租赁关系”,具有其他非典型的动产交付方式所具有的优越性,故占有改定所形成的合同效力、法律效力比其他两种物权变动的效力略胜一筹。
占有改定在普通物权法中的效力,是一般人所无法想象的。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实现所有权转移仅仅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在观念中完成的。出于新老所有权人的信任与默契程度,才能建立比较稳固的“买卖不破租赁关系”。无论约定采取何种形式,口头或者书面,第三人都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所以对于信赖出让人直接占有动产这一事实状态,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须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
就是说,出让人经过占有改定,由所有权人变成了占有权人,已经对于自己占有的动产失去了处分权。但是,占有权人未经现所有权人许可处分了该动产,而受让该项动产的第三人误信为占有权人所有而受让。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法律仍然承认该交易行为有效。无处分权人私自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所有权人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并宣布取消占有改定当事人的占有权。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为了防止出让人擅自处分其占有改定之物,所有权人可以对占有人设定保证金、定金之类的担保或者实物担保,在租赁合同中可以附加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之类的约束条件,从而形成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两者并举的约束机制。
二、扩展分析
1.普通物权法占有改定的效力
占有改定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一定的物权人以契约自由权、物权改定的占有优先权而设立的效力。动产所有权的改定和动产占有权的改定,是有预谋的改定。动产所有权人在转让其标的物所有权之前,就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其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办法,并可以将出让后的标的物占有权先行确定下来。占有改定的效力范围主要在于普通物权法之意念交付对象,由动产占有改定及于不动产占有改定。一般而论,很多地方不太适合于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至于占有改定的效力,哪些适合、不适合制度物权法的物权关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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