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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1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之应用

一、基本理念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之应用,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也许是耳熟能详的,而对于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关系法,要运用物权法理学来解析。这是三言两语讲不完的问题。客观要求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本身是无瘕疵的,否则会在应用过程中导致效力不济,需要重头再来或者推倒废除。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之应用,指干预主体、客体、当事人与法律关系的应用,统称为“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之应用四要素”。

1.干预主体上,一为司法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干预,一为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干预,一为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干预,在职权范围内利用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书对于特定客体和当事人进行干预,决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其中,人民政府既是征收的行政干预主体,又是当事人。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全能型干预主体,可以涵盖各种民法类权利争议、行政法类权利争议和刑法类权利争议的各种物权变动对象。其他的都是非全能型干预主体。

2.干预客体上,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等方面的物权变动。

3.干预的当事人,一般是指享有物权变动请求权的当事人以及义务人、责任人,也包括征收财产的人民政府这种特殊的当事人。

4.干预的法律关系上,有工具法、对照法、衡平法和自律法的法律关系,有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法律关系,有财产权法和人格权法的法律关系,甚至有中国法和国际法或者外国法的法律关系。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之应用“四要素”,是衡量该物权变动之应用范围、应用效果、应用效力的必要措施。但是归根结底,干预者要考核当事人物权变动的合理合法程度,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是否处于圆满状态。

干预,相当于“第三者插足”,是与动产物权变动有关并有权的第三者“插足”。

干预,除了以上三大类干预主体以外,还有居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组织的调解、他人的调解等。此类干预,不具强制性成分,却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有效力的。

二、一般分析

1.干预生效在民事上的应用

干预生效在民事上的应用,是指有关机关部门在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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