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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

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请求防止侵害的物上请求救济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近,但权利人受侵害的程度和维权的紧迫性相对大一些。是指他人的危险行为或者危险物可能导致对自己的占有物或所有物达到中度以上的妨害,并酝酿成险情之虞时,权利人享有的消除险情的物权请求权,使得权利人的物权与人身权处于安全状态。基于立法目的,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除了普通物权法之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外,担保物权法之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加强型之消除危险请求权;制度物权法之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强制型之消除危险请求权。

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当的是,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两个方面。传统的物权法学,受“有形物物权法”之体例限制,基本上不涉及无形物方面的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反思和重视。倘若,当排除妨害请求权达不到目的,或许可以启用消除危险请求权;当消除危险请求权已经达到目的并仍然存在妨害时,或许可以降低为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是连续性的,但应当适可而止。如施险人对于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权利人可以合并损害赔偿请求权。

危险,实为加重妨害或者严重妨害、多方面妨害,有时候会由财产妨害发展到人身的伤害。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已经造成(或者必然造成)大的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障碍状态。危险是可以预见、看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就是权利人请求相对人防止侵害并消除危险的物上请求救济权。这种物上请求权,可以是单元的、单个主体的成立,也可以是多元的、多个主体的成立,民事之间、公事之间或者民事同公事之间,都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消除危险请求权。

无论是涉公、涉民的消除危险请求权,都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三原则,都要分清是非,分清权利与义务的临界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恰如其分地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物权纠纷。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方面,公有制企业面临着的险情一直很严重,导致了国有、集体资产严重的大量的流失;另一方面,单位、个人财产在被征收过程中,面临着不合理征收、野蛮拆迁、野蛮征地的严重破坏之严重困境,导致了公民财产的严重流失,甚至于导致了许多流血冲突事件。由此可见,所谓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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