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6-1
担保物权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和债务担保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特定条件下或者还包括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
担保物权,是由普通债权法锁和担保债权法锁组成的债物权或者物债权,是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与普通物权相对。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类的担保与反担保物权,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殊情势下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由担保物权形成的物权关系,主要是担保法锁关系或者担保法律关系,其次是担保信托关系、担保合同关系、担保排他关系、担保对世关系,即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包括一个内部的物权关系和一个外部的定限与反定限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包括三角债式担保与反担保、定限与反定限的物权关系。
与普通物权关系不同的作法是,担保物权不再实行“所有权中心论”,转而实行“债权中心论”和“所有权限制论”,以利于债权人在财产担保的条件下清偿债权或者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扰乱物权关系,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担保物权主要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必要时需要利用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担保物权以及担保物权法的显著特点,是逆时针的物权化运行机制,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和维持物的所有权之现状,而是通过限制物的所有权,进而利用法律工具促使变更、转移和消灭物的所有权,最终变更为债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主要的逆时针的物权化方式。另外一种逆时针的物权化方式,所担保的不是物而是权利,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和维持权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限制权利的所有权,进而利用法律工具消灭权利的所有权,最终变更为债的所有权。普通物权以及普通物权法的显著特点,是顺时针的物权化运行机制,确认、保护和利用、调整所有权成为普通物权法的重中之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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