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利民的,是治国安邦持家平天下的最优选择之一。直至今日,即使是私有化严重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充分意识到确立和保护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极端重要性,他们要在经济形势跌宕起伏中搞什么福利社会主义,没有充足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不动产资本是根本不可能的。
主体上,由国家代表全体国民来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地管领、支配、控制、管理其标的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代表国民行使这种特种所有权。法律架构上,以宪法、行政法为主架,以民法为支架。之所以要将这种全民的“公权”从“公法”上移植于民法、物权法这种“私法”中来,也是有其特定的意图的。这本来是个很正常的事情,可是,一些老学究们对此嗤之以鼻,并且紧追不放。
我国在物权立法13年间,各界人士争议纷纷,至今还有一些单位没有转变作风,一些个人没有转变观念。其中,最大争议之一,他们把国外物权法几千年来的老家谱摆出来,说物权法的老太祖是罗马法,说罗马法的民法、物权法是私法;私法就是私法,与公法是水火不相容的。还有的法学家甚至担心我国下一步的民法典将会如何难产,前景一片渺茫。
现在中国13亿人中学过外国民法典的,估计不超过1千万。而学过的人估计有一半以上的人,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1804年法国出台的《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产物。这一时期,正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喊得最凶的时期,不可能有很多公物权的成分。1900年德国出台的《民法典》,正值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封建资产阶级不可能放弃保卫他们的的既得利益,也不可能有很多公物权的成分。日本、意大利等西方发达国家,大概情形也是这样的。即使如此,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并不稀少,他们是采取“排他法”和“排私法”的方式,为稳定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不仅在公法上不遗余力地争取,而且在私法上也有相应的条款。《日本民法典》中,满眼都是公法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法、户籍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利息限制法、信托法,甚至国家赔偿法也堂而皇之地塞满了民法典。不过,这些公法的内容是《日本民法典》出台若干年后才下意识地增加进去的。
退一步讲,如果法、德、日、意等国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21世纪上半叶出台物权法,肯定会有很多国家法人的公物权,绝对不是从前的那个样子。
二、一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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