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0-1
再谈征用与征收的异同点
一、基本理念
征用与征收的异同点,可以分基本异同点和关联异同点。其是公共利益关系法中一个关键性问题,因为是一个交叉性的概念,而过去有的行政法中将不动产征收也称之为“征用”,故应当按照物权法的原则规定和法理逻辑来进行统一甄别。
在《不动产征收与征用的异同点》辞条中,已经部分地论证了两者之间的异同点。但那是简要的阐述,客观上并不全面,站在征用的角度上来全盘分析,会发现它们之间的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更加微妙。
征用与征收的基本异同点是:与征收相同之处,征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殊的物权变动对象。国家以动员和行政命令形式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基本相同,只不过是辅助形式还有自愿募捐而已。征用与征收的最大区别在于,征收是在平时采取剥夺被征收人不动产所有权的暴烈形式进行的,在此不动产上所重建的新物权关系不再是民事形式的旧物权关系,而且公共利益形式的新物权关系,被征收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征用只是在应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温柔形式来尽量维护被征用的财产所有权,紧急状态结束并完成任务后被征用的财产得返还被征用的单位、个人,被征用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如征用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被征用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征收与征用虽然只有一字之差,误读、误写、误用的情形是可能发生的,如有几部法律文件将不动产征收写成“征用”就是一例。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要求我们区分“征收”和“征用”的概念,认真对待两者之间的性质与用途。
二、关联异同点
(一)主要的共同点
征用与征收生效的要件有几个共同点。
1.两者生效均由国家机关行使特定的物权变动的权力,即依制度物权法和公共利益关系法行使征用权或征收权,以及确认经济补偿权等权利。
2.均由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应当将谋求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政府利益与公民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应急利益与平时利益区分开来。
3.不得损害相对的权利人基本的合法权益,或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或将原物返还被征用人甚至于经济补偿,对于义捐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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