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地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坚定不移地执行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方针,并为实现全国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支配权、管领权、管制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行使国有土地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其客体主要是各个城市的国有土地、无主荒地以及各种国有的空闲地。根据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城市的概念,是与人口集中化、工商业集中化、基础设施集中化、资产资源集中化、物质文明化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资源集约化的概念相伴随的产物。《城市规划法》第3条第1款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这里将镇了纳入城市的范畴,一同规划与享受土地国有化的改革成果。
城市广义的土地,包括城市土地上形成的矿藏、河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和空闲地。因为城市土地专属于国家,故城市的全部自然资源也专属于国家,故可称之为城市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也包括城市土地的地面所有权、地上所有权和地下所有权,是纵向加横向和立体化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定义为中国城市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这是主要的和控制级别较高的土地所有权;第二部分定义为中国农村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这是次要的和控制级别较低的土地所有权,在农村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并列。
国家城市专属土地所有权是城市土地国有化的标志,其基本原理在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这是顶级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土地资源与生俱来充满了公共的和公益的属性,而提供公共品的主要责任人只能是国家法人,这从主体上和客体上奠定了国家城市专属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地位与特殊的物权价值观。国家法人又是国家领土主权的守护者、保卫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正好与国家领土主权形成政治经济共同体,便于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与根本利益。自古以来,对于国家法人来说,土地所有权绝对不是纯经济利益的载体,更多的是政治权益的载体。
二、功能特性
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基本范围与功能特性,也包含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性质。除此之外,其还有一些基本范围与功能特性,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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