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书楼 > 网游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TXT下载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列表 > 第1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0-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全文阅读

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第10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20-02-28)    第10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20-02-28)    第10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20-02-28)    

第1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0-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0-1

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指中国依据宪法、自然资源专门法等制度物权法确认与保护的专门归于国家所有并将地产权固定下来的五大类所有权,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之五大门类的国家专有所有权,以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并相对地平衡国家与农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与集体的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部分相对,形成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格局,各自为政。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需依据制度物权法的规则来实行。国家对于这五大类土地采取特殊保护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和擅自买卖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受宪法、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抵押、设定负担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依特别法进行严格控制。

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土地利用权关系规范与调整,突出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特殊身份,其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等权利全部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之所以将属于国家法人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原野自然资源归结为国家专有所有权,而不是国家专属所有权,居于所有权的第二等级档次,是因为国家法人不是唯一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也有同样的土地所有权,并无绝对的排他性。

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实为五大类不动产复合型所有权,包括林地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山地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草地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荒地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滩地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核心物权是土地所有权和地产所有权。这些不动产所有权分为两个部分来行使与保护:第一部分是土地所有权需要固定。法律规定,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永远不得转让或作担保之标的物对待;第二部分是土地所有权上的附着物可以依法交易、担保或者转让。如林地或者山地上的林木竹木和其他草木植物;草地或者荒地上牧草和其他草木植物;滩地上的植物与动物。但国家禁止砍伐的林木、禁止割刈的草类、禁止捕捞的鱼类以及其他法律禁止交易的国家保护动植物除外。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原野自然资源,属于经济社会的第二类自然资源,仅次于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等第一类的自然资源。第二类自然资源主要提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