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4-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定位
一、基本理念
土地是财富的源泉,土地是每个国家最宝贵的战略资源。土地所有权作为最高一级的物权,与国家的领土主权紧密相连。所谓国土,没有国哪有土?没有土哪有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就是国家领土主权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二合一”的全盘国有化。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简称土地国有化,是指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资源一律规定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一律只能取得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类资源的利用权。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一律是最高等级的专属所有权、最具专制化和私权公化、化小公为大公的国家最大类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必须涉及任何地种、地域,必须具有永久的完全的绝对的排他性,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必须是完全消极的权能,其处分权必须是永远封闭的权能。但并不限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最主要的是专属土地专制权与专属土地管制权的特殊制度权能。
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依据制度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规范与调整。国家是唯一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人,中央以及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代行国家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代行国家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采取土地所有权独揽、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分散的办法,并配备土地利用权、土地享用权、地役权,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土地物权关系;采取层层监管、层层落实的办法来对全国各类土地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过程的行使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专属的土地所有权对国内、对国外均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所有权功能多样化、立体化、全能化,是其他物以人所不具备的支配权、管制权、专制权和优先权、排他权、追及权;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品,避免在非土地国有化情势下造成物权关系混乱、大大减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土地权力寻租的空间。
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选择的是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却特立独行的法律制度,是由国家的与集体的专有土地所有权并立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国必须认真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土地国有化先进经验,修正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体系,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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