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森林、草原、山岭、荒地、耕地、滩涂、建设用地等地上附着物),物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复杂得很,处理这些复杂的关系,单靠经济物权人是难以承受的能力。既然如此,最合适的土地所有权人人选就是国家。
单位、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难以承受一系列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物权责任,对照检查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的均衡化原则,取消他们的不切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完全是应该的。
三、特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这里的特殊公共利益,是指与生俱来的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与生俱来是姓公不姓私的,土地使用权有姓公的也有姓私的。人类社会越是向现代化发展,越是向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特殊公共利益的范畴越来越大,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越来越彰显。
特殊公共利益,指国家法人在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则指引下,不以征收、赎买、没收土地等常规办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是通过立法或者修法来确定与固定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增加土地储备与供应量,从而满足整个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国家利益优先于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因为土地的特殊公共利益可以压倒其他的一般利益,所以国家法人成立城市的专属土地所有权是完全正确与完全及时的。
四、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也是很普适性、普惠性原则。只有公正、公平、公开,才能平衡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才能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世界上的物权法将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物权关系简单化了。所有权也不止一种嘛,使用权也不止一种嘛。那些固步自封的物权法,将复杂性的物权关系简单地定位为“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怎么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呢?中国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集体就没有土地所有权,这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吗?西方国家一些富人拥有大量的土地所有权,而穷人没有一寸土地的所有权,这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吗?
五、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四统一原则
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的设立与行使、保障,比任何一种财产支配权所起的作用与发力程度都大得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执行效力,从法律制度上到法律行为上非统一不可。
1.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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