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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9-1(第2节)

文物保护的物权化方针与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脉相承的,是其基本方针政策的充分体现。为了达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目的,而对于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权能、作用、效力范围等进行适当的调整,抓紧抓好文物的支配权、管领权、管理权和控制权,限制或禁止行使处分权,强化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不得将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专制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混同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更不得将文物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物所有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制度是强制性的特种所有权制度,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应当以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为准,不得法出多门、政出多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坚持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是国家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国家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

关于国家文物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如物权法第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一种简单化或者模式化的规定,国家文物所有权可以分很多种类,各种文物的保护法是不相同的,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法也是大不相同的。

二、一般分析

国家执行文物专有所有权和保护文物制度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1.原则上,利益取向要清楚。应当始终将文物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效益或者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二位,甚至于在一定条件下仅考量社会效益、不考量经济效益。申言之,国家文物的物权价值,体现在文物本身的科学与文化价值的存在价值上,考量其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国家法人行使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抢救、发掘、保护和延续文物的长期存在,不能不顾一切地获取经济利益,更不能随意出租、转让、拍卖、抵押、质押或者赠与国家保护的文物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2.原则上,突出独占性地位。国家法人搜集、整理与保护、复制国家级文物,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凡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都可以一网打尽,不留片甲。采取勘探法、采掘法、整理法、修复法、复制法和没收法、收买法、赎买法、追查验收法等各种办法来保证国家文物不至于流失与损毁,尽量实现收集和保护最大化。这种物权配置方法,是与海域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方法是正好相反的。国家设立与行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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