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3-1
国家出资人的主体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国家出资人主体,亦为国家法人各种出资的主体,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代表所有权人行使职权和代理行使物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出资人主体是特别支配权兼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主体,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义为全民所有制的第一级制度信托出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特殊所有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国家出资人权益制度。
出资,一般而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从国库中拨出或腾出流动资金来经营国有或者国有参股企业,并对其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支配、控制权。广义的出资包括出资金、出资本、出资源、出产权、出市场、出人力、出技术、出物权等资源要素、权利要素,不仅仅专指出资金、出资本。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4条第2款规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由国\/务\/院行使专控支配权和控制力。
国家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的出资,是重中之重,需要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动态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动态情势下,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正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规定的那样。
物权法第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