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9-1
正确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关系
一、基本理念
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关系,应当依据国家的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从上到下地理顺他们内部的物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下级国企的裙带关系是上下级的物权关系,实质上他们之间是基本平等的物权关系。他们各自都有一定的资产所有权和货物所有权,当然都是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正确处理好以上五种关系至关重要。在产权交易活跃的情势下,下级国企或者中小国企往往被上级国企或者大型国企兼并,弱势者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而现行的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则没有深入研究到这一步,本文仅作前瞻性探讨,以便于抛砖引玉。
无论是大是小是上是下,大家都是国有企业,都在一个屋檐下,当然不应当自相矛盾,更不应当自相欺负。如果说发生这种特别奇怪的事情,那肯定是物权不清晰或者物权紊乱造成的恶果。
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关系,基于物权法“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原则”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等原则,基于公司法“债权法定原则”,基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同保护原则”等物权、债权原则,形成国企上下级之间正常的财产支配关系,重点在于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关系,应当采取“国企物权本位保护主义”概念,籍此一致对外地保护好企业内部物权和一如既往地理顺上下级之间的物权关系。
国家出资人的职责和权益,不仅仅是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那么简单,更不是“两权分离”、“股份化”和“抓大放小”那么简单,她是高度社会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物权体系。
搞好搞活国有企业,需要遵从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需要平衡中央与地方、出资人与企业以及大中小国企、经理人与职工等一系列内部物权关系,还要处理好国有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一系列外部物权关系。最重要的一条是,我们必须时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大方向,必须时刻牢记宪法第7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种政治职责与权益,不仅仅是国家出资人的职责与权益,而且是13亿人民的最大职责与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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