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是制度物权法确定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不能如普通物权法那样随意权钱交易或者权权交易,也不得随意设立不平等的等级物权制度欺压弱势群体,剥夺群众的民主权利。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与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民主决策权利,关系到集体与集体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基本民主权利,也是宪法等制度物权法确定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确认效力、执行效力、对世效力与追查与勘正效力,是集体财产防火墙制度化、民主化、物权化的另一重要内容之一,与本法第58条、第62条、第63条构成基本的集体财产防火墙法律形态。
此项民主权利是基于集体的财产优先权与对世权、排他权、集体财产防火墙物权保护与追及权、制度化民主化监管与决策权、集体财产制度信托权、集体成员身份权、集体共有财产和专有财产权、集体企业产权保护权、土地使用权保护与调整权、农用土地专地专用权等等一系列权利而成就,全部是法定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这种民主权利。
二、缘由集体成员身份权
1.定义
集体成员身份权,是依据农村行政村在籍农民成员的公民户籍身份权为参照对象,财产分配方式以成年人为主体,未成年人次之。该身份权俗称“人头权”,即按每家每户人头数来确认和分配集体名下的财产,是相对公开公平的平均主义的民主监管方式。按照一般规定,成年公民有处分集体财产的表决权,未成年公民则没有这方面的表决权。
鉴于农村的特殊情况,在土地分配、承包方案、土地补偿费等主项财产处分之时,应当适当扩大农民未成年公民的表决权和物权保护对象。农村分配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有的家庭成年人多些,有的家庭成年人少些,如果机械地以成年人身份划分表决权,有的家庭的话语权、表决权就会旁落,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损。
物权法本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抽象性地概括了集体财产的共有权包含集体成员的身份权,具体到每家每户个人的财产分配,就是一种“按份所有”、“按份分配”的物权制度,与“按劳分配”的物权制度形成补充机制。
这种分配制度,继承了太平天国“有田同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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