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等,套用现存的土地所有权中心论是难以说明问题的。旧社会那些地主等自耕农需要上缴皇粮国税,佃农需要上缴更多的皇粮国税且需要向自耕农交租金。如今的自耕农和佃农都不需要上缴皇粮国税了,农民们最关心的不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最关心的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以及所得的收成效益。比如,种小麦不合算就改为种水果、种药材等,种水稻不合算就改为养鱼虾等,这叫做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这种游离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的地产权,应当是村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其中包含了村民民主权利在内。
一方面是由制度物权法确定的村民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还有由村民组织法确定的集体组织民主集中制的权利,前者法定的成分突出些,后者意定的成分突出些。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属,在于平衡集体成员之间合法的权益,基本上做到平均地权,保护无地或者少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由少数人滥用职权损害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更不能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的财产。
本法本条第1至3款概括性地规定了三大内容,另外,第4至5款还隐藏了几大内容。他们是:(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集体成员决定权;(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的集体成员决定权;(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的集体成员决定权;(4)村集体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调剂、对换方案等集体成员决定权;(5)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财产分配的集体成员决定权。就是说,本条款的五大内容已经明确或者包含有集体成员土地权及其民主处分权,都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重点保护对象。
其中第5项,在立法、执法上还有一些难点。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一些经验也值得借鉴。该法第30条是重点监管内容,第37条是民主管理内容。
物权法本条第(二)款规定:“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列入了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项目。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与集体成员地产权,是两者密切配合、分类推进的二合一权利。集体成员地产权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却有意定的成分,并且具有道德法、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的成分。自古以来农村是另类的地区,农民是另类的物权人,有些地方宗派主义、官僚主义、霸权主义重新抬头,呈现恃强凌弱的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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