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自己使用的土地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只关心实际的物权与实际的利益。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纰漏
物权法反复、多次地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中心思想,这并不奇怪,几乎所有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中都有千篇一律的规定。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法规以海量的速度颁布,难以避免效率上的粗放和质量上的纰漏。其中,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的规定,就是所有法律中最大的纰漏。凡是有纰漏的法律或者条款,肯定质量上效果上会不同程度地打折扣,影响法律的效力。
其主要纰漏在于:(1)对所有权见解的重大反差。八二宪法出台时,人们对所有权的见解是“生产资料在所有制中的占有形式”,此后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实权。集体及其成员不能抵押和买卖各种土地,最主要的处分权不存在。专人承包制度、专地专用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集约用地制度、限制集体及其成员的建筑物在市场交易制度、土地征收制度等,可以削弱和剥夺他们的土地所有权。(3)与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等原理不吻合。港澳地区土地国有化率达百分之百,台湾地区达50%以上,号称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估计不足30%。(4)导致全国的土地物权关系混乱,国家与集体的不动产在混乱中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
笔者2005年在《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一书中,以约46万字的篇幅论证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伟大意义,揭示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条的的大量纰漏,提出了对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数十部法律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至今未有回应。种种迹象表明,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已经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笔者发明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三大定律(定理)”,坚持信念始终不渝。笔者一再肯定,无论人类社会发展的道路多么曲折崎岖,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大同化的道路,是每个国家唯一正确的选择,这种大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纰漏,从法理上、实践上都是容易捕捉出来的,只不过它于隐藏的深浅曲直程度不同而已。从其发生、发展过程来看,是由近及远、由浅入深、由直转曲的渐进式下滑过程,也是由正规则向潜规则、偏规则的下滑过程。下滑过程,也是该项法律名义地权倾向的效力渐渐消磨以至可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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