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8-1
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效力比较
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二元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元化的条款,肇始于八二宪法。尽管如此,尽管物权法沿袭了宪法的基本概念,由于经济社会环境条件和权能设置条件的变化,使得物权法的效力形似而神散,是否完全保持了一致性,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正规则,法律的乏效力来源于法律的潜规则,法律的无效力来源于法律的偏规则,法律的负效力来源于法律的反规则。一部法律或者一组条款由多种正误优劣的规则组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对复杂一些。可以肯定的是,一部法律的全部条款全部是正规则,才称得上好效力、有效力和优效力,即属于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的法律效力。
一、相同之处
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相同之处,这要从字面上、意义上来作分析,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毕竟是有所区别的。
1.字面上的相同之处
(1)各类土地资源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表述,从字面上保持一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均同时并举。
(2)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利用权二元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土地使用权二元化,也均从字面上保持一致。
以上从字面上看不出问题,而只能从所有权的权能结构上看出点眉目出来。
2.意义上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
(1)“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2)“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6)“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的意义均能保持一致。
以上六方面,除了第(3)方面以外,其余的内容侧重于限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