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7-1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
一、基本理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系指人类社会必须由土地所有权多元化发展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至国家土地所有权并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历史必然性。无论那个国家,消除土地所有权多元化弊端,毫不犹豫地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才是唯一的正确选择,否则就会付出极大的机会损失。就是从大量的历史事件、历史事实中找出的规律性的东西,推导出新生事物的发展方向,引导人们走上土地物权与产权的正确的道路。
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的基本原则,基于土地的社会性、公益性、共益性、集约性和现代性等基本特征,基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土地物权平衡法等物权价值观,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作用,基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客观规律,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必须认识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指在现有条件下依据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实质性改造,以期同后现代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为杠杆,创造“大同社会”的新世界。
运用物权法理学深入研究、对比分析,深深感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有其现实的必要性,有其现实的可行性。
应该说,法学界对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弊端、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非理性已经有所认识,首次在物权法的相关条款中试图弥补漏洞。
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款表明,国家法人可以成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让出所有权给国家法人,从而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化。
物权法第124条~第34条将集体及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编制中,还原了集体本原的物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作出了某种程度上的修正。所谓集体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全部是与土地承包权相关的,最后全部落实在用益物权上。这就是物权法的高明之处。
总体上物权法还是留有余地的,这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作了一定的准备。
二、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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