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9-1
城镇集体财产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城镇集体财产权,指城镇集体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重点保护与优先发展的公共所有制财产权,与农民集体财产权的性质相近,主要受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其次受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采取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和民主分配权制度,替出资人和劳动群众负责。城镇所有的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依据宪法“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政治经济学上的“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城镇集体的财产权属于法定的专控性质的信托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其他的信托民主监督权,对于改善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地位、物权地位、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仅次于全民所有制,优先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优先保护城镇集体财产权,设置城镇集体财产权保护的防火墙至关重要,是长期艰巨性的政治任务。
2.城镇集体
城镇集体,是指来源于城市与乡镇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城镇集体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房地产业和服务业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物权主体资格,一般物权方面与国家、个人和其他物权主体共享同一的物权规则,所拥有的一般财产与物权受物权法保护,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专属、专有、专控或者特种物权方面受宪法、专门法和物权法保护,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集体,是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由劳动群众联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区别于家庭个人的利益共同体。社会主义集体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统一民主管理的、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集体所有。
3.优先保护城镇集体财产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指出了城镇集体财产亦被制度物权法确定为优先保护的地位。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是宪法规定的大政方针。
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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