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与专有的物权请求权。共有的与专有的物权请求权,有可分割财产的和不可分割财产的物权请求权,情况比较复杂,本文按下不表。
集体成员的物权请求权,即集体财产防火墙保护的物权请求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规则只是其中的法则之一。从本条款第2款所反映的意思来看,主要责任人是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因此类似于行政诉讼法范畴,却当作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除此之外的责任人,或者是集体组织负责人的非行政性决定,即纯粹个人行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赔偿损失,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并依法处理。
单位或者自然人侵犯集体财产与侵犯个人财产的性质是不相同的,所适用的物权请求权也是不尽相同的。实际上集体的物权请求权有两大板块:第一板块也是最重要而特殊的板块,是公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如宪法规定的优先保护集体经济、集体财产的制度物权法之特殊物权请求权,不是个人之一般物权请求权所能享有的特殊权利。第二板块也是最普通的板块,是纯粹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题材,主要侧重于纯粹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对于公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只是点到为止。
集体的物权请求权是两个板块都已经涉及到了,个人的物权请求权限于第二板块。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盖缘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决定的。这是表面上的不平等而本质上的平等。道理很多,主要是因为集体比较个人的社会责任要重大很多,依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衡量,中国法定的优先发展与保护集体经济、优先保护和双重保护集体财产的物权化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公法意义上即制度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以及集体财产防火墙四大要素,源于宪法的相关规定。如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的宗旨精神,民法通则以及本物权法等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个规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将国家财产防火墙的五大要素之四大要素移植到本物权法中来,形成了集体财产防火墙与零物权的四大重点监控对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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