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4-1
相关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式限制
一、基本理念
相关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式限制,因立法目的与物权色彩不同而大同小异。私人粘连于、附从于各种所有制,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极其复杂,使得本来简单的财产关系变成复杂的财产关系。确切地说,相关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式限制,应当系指各种制度物权法与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以及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统一限制,不仅仅是各种成文法的限制。
总体上,普通物权法之法理较多,却是比较温柔敦厚的,有些地方还有商量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担保物权法较有技术规范,当事人商量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相对地缩小了一些;制度物权法之法理不多,却是比较强制的甚至于暴烈的,当事人几乎没有商量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三大类物权法系的共同特点是,只要认定私人财产是非法的,即可一律判定为零物权,一律采取“一票否决权”的方式禁止或者剥夺私人财产的权利。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至少在法律关系上是这样安排的。
相关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包含一般性限制和禁止性限制。绝大多数情势下这是法定程序的限制。基于习惯法的考量,在民事调解中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商量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主要是从人事、人脉关系来灵活机动的,与财产权关系无涉。民事关系的零物权限制与公事关系的零物权限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细微的区别,然而其中发生关联或者竞合零物权限制是很正常的概率事件。
二、民商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
民商法系中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几部主要法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物权法的零物权限制,是对于现存物权主体与客体的限制,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为中心进行限制,同时对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限制,重点是对于不动产物权非法行为的限制。
民法通则的零物权限制,是对于现存财产所有权主体与客体非法行为的限制,人格权与财产权并行限制,重点是对于自然人、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契约式限制。
合同法的零物权限制,是对于现存已定或者将定财产所有权主体与客体非法行为的限制,契约双方当事人并行限制,重点是对于非法、违规的合同及其当事人的限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