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于要从中找出其物权运动的规律性,找出零物权和反物权来对证入药,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对于业主建筑物所有权行使上的限制,有公权力和私权力限制,有成文法和非成文法限制,有全员全方位的和特定专门的限制,有对专有权限制和共有权限制。所有限制条件,是与业主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必要限制、禁止条件。限制是手段,不是目的。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让业主行使其所有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本条款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一般性限制。
二、普通物权法的零物权式限制
对于专有、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共管权的零物权限制,普通物权法有比较系统性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非常密切,一些条款富有条理性、趣味性和实用性并且老少皆宜,又可以将公民守则、居民规约法制化、具体化,因此受到全社会的广泛欢迎。
本文专事探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般性限制。
1、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
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是业主独立自主的小天地,享有绝对性、排他性、持久性的独立权利,鉴于公序良俗和相邻关系的规约,也不乏限制性、禁止性零物权。所有零物权,是不可获得、不可行使的恶性权利,可以利用“一票否决权”来予以坚决禁止。
譬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饰时,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内承重的墙壁、楼板、天花板和梁柱,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安宁、安全及卫生,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基本结构或外观;新设、附加或变更电气、天然气、煤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影响其容许量;不得在专有部分储藏搬放易燃易爆、施放有毒有害物和特重量物,不得从室内排放噪声、光辐射、电磁波辐射、肮脏恶臭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人为地妨碍建筑物相邻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在供居住房屋内经营餐馆、卡拉OK扰民,不得从事色情业和播放黄碟扰民;不得在楼层上抛物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所有这些,对于业主予以限制与禁止,是理顺业主们物权关系,倡导文明、建设和谐小区的需要。
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6条规定“区分所有人不得实施有害建筑物保存的行为及其他就建筑物管理、使用害及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业主实施不当行为危害其他业主或者小区公众利益,需承担违约或者法律责任。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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