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可能包括业主与国家共同享有的权利。
客观上需要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与建筑区划内共有权、共管权联结为一个整体,以保障业主们享有正当的权利,并方便生活、安全生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是业主共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大多数标的物为法定的业主共有,极少数标的物为约定共有。本条款所明示的标的物,属于法定的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法定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权是物权法完全肯定、明确昭示了的业主共有权。从大的方面分析,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物业小区大家共有的利益;从小的方面讲,出发点是为了维护业主个人的基本利益。同时,物业小区公共利益、业主基本的利益又旨在区别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机构和国家、其他人的不同利益。为了定分止争,物权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定了建筑物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一般属于业主共有的权利,一般属于不可分割的权利。
这种“法定”共有的权利与“约定”共有的权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区别点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定共有的权利是物权法完全肯定、明确昭示了主体的业主共有权,约定共有的权利是物权法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又不能明确昭示的业主共有权或者专有权。二是,法定共有的权利构成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权利归属及其生效由法律说了算;约定共有的权利构成约定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权或者专有权,权利归属及其生效最终由当事人的合约说了算。三是,法定共有的权利是业主基本的主流的指定范围的权利,约定共有的权利是业主外延的支流的约定俗成的并且是可分割的权利。总之,“法定”的效力优于“约定”的效力。
二、共有权的焦点
本条款的焦点,也就是“法定”的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权设置的焦点。因为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立法机关经过反复酝酿反复征求意见,才形成了以上决定。这种决定给予广大业主吃了一剂定心丸。
1.物权法起草与法定
物权法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反映,目前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权属不明,导致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纠纷不断,矛盾多多,物权法应当对建筑区划内的这些方面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物权法从第三稿直到第七稿,最后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最后定谳:建筑区划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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