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避免不必要的物权纠纷和利益损失。
业主共决权导致业主综合权利的实现,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是直接、主动的实现,也可以是间接、被动的实现;可以是立即实现,也可以是逐渐实现;可以是有代价的实现,也可是无代价的实现。总之,实现形式是不拘一格的。
无原则地放弃业主共决权,不但对于自己有不利的一面,而且对于大家有不利的一面。一定程度上,业主共决权是维系业主前途命运的护身符,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是双保险的少数服从多数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组织机构,是非营利性、义务性内部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和其他组成人员,在业主大会上也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自治权利、业主共决权利是人人平等的权利。业主大会上,决定重大议事项目时,一般不存在“下级服从上级”和“小业主服从大业主”的问题,仅限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至于个别情势下“小业主服从大业主”的问题,仅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两个内容的负担,同样地需要在“一人一票制”前提下和“少数服从多数”前提下才能实现,即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实现。
本条款的法定条件是“决定前款第五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应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特殊事项,适用“特别多数即2\/3以上双保险多数规则”;应对其他五个项目规定的常规事项,适用“普通多数即50%以上双保险多数规则”。双保险规则:一是同意的业主的按专有部分考量,必须占建筑物总面积特定的多数的比例;二是同意的业主按成员权或者会员权考量,必须占总人数特定的多数的比例。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任命、指导、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物业管理企业替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即替全体业主负责。本条第(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要义,就是“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上级,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这是从大原则上考量是这样的。
业主拥有共决权这是事实,业主的共决权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限制也是事实,业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