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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4-1

非常规型住改商

一、基本概念

非常规型住改商,亦称加减权型住改商或法锁关系的住改商,与常规型住改商相对。指在住改商过程中,因住宅所有权、使用权上附加了某些物权负担,通过加减物权法设立住改商,从而使住改商趋向复杂化多元化,业主的独立自主地位已经动摇的风险型住改商。

某些物权负担,指抵押贷款、其他抵押、其他债务的负担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法锁负担,以及产权不清、分家或者离婚、将继承等待分割财产的负担等。这些非常规型住改商受限制的条件会更多,能够成功的机率更小,所存续的时间较常规型住改商短暂。

非常规型住改商,以法锁支配性住改商为主要特征。法锁支配,是指业主的住宅产权存在这样那样的债务负担,被债权法锁锁链没有解除,因此上增加了住改商的难度。另外,业主住宅产业的产权不清、分家或者离婚、将继承等待分割财产的负担也类似于法锁支配。如集资房是无产权房,离婚、将继承等待分割财产的负担,均好像有一种无形的法锁在牵制着业主或准业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非常规型住改商主要靠当事人习惯法的处理意见,达成协议后才成行。

二、基本类型

(一)担保型住改商

当业主的住宅存在担保物权时,住改商趋向多元化可变度。众所周知,一般而论,住改商的成立与否,除了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的意向。

比如,上述的三种常规型住改商,无论是自主的或者他主的住改商,住宅使用权的转移、变更都离不开业主的同意。当业主的住宅附加了担保物权时,业主的自主权有了一定的变化。其变化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在成立担保物权之前,已经住改商了的,住改商可以延续至债务执行期时再作处理。如果延续至债务执行期时已经清偿完毕,业主不再承担债务风险,住改商可继续进行。二是,在成立担保物权之前,没有住改商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住改商,需经债权人同意,此时,住改商就不能由业主说了算,应当由债权人和业主双方同意才能进行。

住宅用于担保,一种是业主为自己的债务担保,另一种是业主为他人的债务担保。担保的性质,是在清偿债务之前业主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支配权,故出租型、变更型、享用型住改商仍然可以进行。

进行中的住改商,债权人不能干涉业主的自主支配权。担保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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