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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7-1(第2节)

民法院提出,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倘若案件的标的很小,或者地方基层组织能够调解处理的,法院有可能不予以立案。无理占用诉讼资源的现象也是不可取的。

业主撤销请求权,由于诉讼请求的事由不同,主管部门与管辖权不同,有的涉及到初级撤销、有的涉及终级撤销,有的是民事诉权的撤销,有的可能由民事诉权的撤销转移到了行政诉权的撤销。《物权法》本条款指的是民事诉权的终级撤销;《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可能由民事诉权的撤销转移到了行政诉权的撤销,或者是初级撤销。一般而论,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是否撤销的决定以后,人民法院一般是维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即使是人民法院有不同意见,也只能建议撤销该主管部门的决定,而不能具体的指挥该主管部门该怎么办,工作效力相当的低下。所以然,“民告官”胜诉的可能性是相当的差。类似“居民房屋防盗网该不该安装”的问题,如果业主与政府较劲起来,那结果可想而知了。

第一,投诉撤销是初级撤销,或者说行政撤销。包括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民事调解机构投诉撤销,止于投诉者胜诉和侵权人认败诉,如果败诉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起诉撤销是终级撤销,或者说是司法撤销。指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止于起诉者胜诉,无论败诉人是否服诉、是否已经上诉,均止于投诉者胜诉。本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以上两种撤销相辅相成,各有千秋。一般而论,行政撤销生效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诉,法院多数时候是维持行政撤销的权威的。当行政撤销—包括初级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撤销出现差错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诉,只能由行政法庭裁决是否撤销行政决定书,是否支持当事人的申诉或者上诉。当人民法院的裁决生效后,还有、又有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重审、上诉、上访等等。

业主撤销请求权是个相对弱势的权利请求权,往往是面临着少数人控诉多数人、弱势者控诉强势者的尴尬情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往往有一定的强势,被侵权业主则处于弱势。如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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