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量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可以依据法例与审案经验,判断该习惯、习惯法是否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并判断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当然,法院的诉讼资源也是有限的,法院也是有立案标准的,邻里之间什么鸡毛蒜皮的事情都撕破脸皮上诉到法院里去,恐怕也是不妥当的。如邻居之间吵架斗殴可由地方基层组织调解机构或者派出所出面调解,除非致人伤残死亡够得上立案标准,可依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自由裁量权的法例与分析
如中国台湾“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说明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当有限的,或者说是有自由裁量范围的限制性。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为限。
作为审案依据的“法理”,应当是成熟的带有指导意义的民法或者公法的法理,包括通用性法理和专用性法理。这种法理已经具有“准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道德风尚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法理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道德风尚为限。如德国、法国、意大利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的,视为属于邻地的权利人所有。但邻地为公用地的除外。”这里也有“公共利益优先”的法理依据,也适用于难确定性相邻关系的判断与裁量。
实际上,他们这种法律规定是依据西方的法理上升到法律统一规范与调整的,而法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定。如甲果园种的是橙子,乙果园种的是柑橘,无论是橙子掉到乙地,或者是柑橘掉到甲地,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按照中国道德风尚法推定,无论是谁捡拾到水果,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都得如数归还失主。这种推定,是法理推定加“准习惯法”推定,中国是一贯提倡“拾金不昧”和“拾物还人”的,跟西方国家唯利是图的相邻关系之物权化方针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一种情形。
另外一种情形,客观存在的是有两家业主是邻居,甲家宅院种植了几棵苹果,并且有部分苹果成熟后掉落到乙家的宅院里,并且不归还给甲家。甲家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家归还苹果,并要求甲家赔偿因此而误工的损失。在这个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小一些了。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