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2-1
管线安设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管线安设权,亦称不动产安装设置管线权、不动产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一种特殊的物上权之一,实为土地利用权和建筑物利用权之通用性地役权。其特点是组合式不动产相邻关系和组合式管线安设权,均呈社会化、网络化、立体化、共益化、便利化、扁平化的另类“通行权”,亦即日常物资通行权。
此项共益性、普世性规定,基本适用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地役权中心论,分别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共益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地役权关系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分门分类针对性地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肯定了管线安设权人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涉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管线安设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集约化作业,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也可以从中驳接管线一同受惠。
管线安设权,是电线安设权、电缆安设权、光缆安设权、水管及下水道安设权、暖气安设权、燃气安设权、电话线安设权等管状、线状安设权的总称,是基于用电权、电信权、网络或有线电视服务联通权、用水权、排水权、取暖权、取燃料权而设立的成套或者包裹式的安设权。管线安设权人一般是建筑物的专有权与共有权人,有时候有的项目也赋予建筑物收益租赁、使用租赁的承租人。长期的固定的管线安设权优于临时的变动的管线安设权,但都视之为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管线安设权。
管线的集约化安设,类似于公共利益事业,有普遍受益的特征,广受消费者和业主欢迎,法律赋予管线安设权人以特殊权利的同时,强制性地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为此提供便利的条件。这种权利、义务的设定,权利的天平向管线安设权人倾斜的物权化方针,各个国家是完全统一的,也是成熟的法律规定之一。
所谓管线,指上下自来水水管、排污水管、雨水管、暖气管、燃气管和电源电线路、电缆电线路、网络缆线路、有线电视缆线路、电话线路等设施、通道的统称。管,是指圆形管状物和通道,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之一。线,是指条形物和通道,也是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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