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类:由政府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用途;第4类:由政府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用途;第5类: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用途;第6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管线安设的用途。以上分类,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关于“公共利益”定义对号入座排列的,理论上,他们的优先权等级大致上是从第1类至第6类递减的,有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与规范。
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应当是处于比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弱势一些的权利,很多时候需要服从于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的需要。但多数情势下两者之间的权利可以结成共同体,由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体制向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体制分享一部分权利。
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类:第1类:大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线安设的用途;第2类:中小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线安设的用途;第3类:电源电线路、电缆电线路管线安设的用途;第4类:管线安设的用途;第4类:管线安设的用途;第5类:燃气管、暖气管管线安设的用途;第6类:网络缆线路、有线电视缆线路、电话线路等管线安设的用途;第7类:其他管线安设的用途。以上分类,是假设性参考性分类。理论上,他们的优先权等级大致上是从第1类至第7类递减的,有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与规范。
2.管线安设权的法律规范
管线安设权的法律规范,主要由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少有习惯法的规范与调整,这与农村社会或者农业地役权中的用水权正好相反。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一是由普通物权法延伸至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民法通则的规范相当于普通物权法调整与规范与调整,管线安设权的范围比较窄小,主要规定的是管线安设权的设立、行使与限制,但没有联系到损害人身关系的限制,侵权责任不够明细;二是侵权责任法的规范与调整。在总结物权法、民法通则经验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着重于管线安设权的限制和侵权责任的处罚,管线安设权的范围得以扩大,如管线安设时的高度危险、高空坠物危险等,从财产关系的限制到人身关系的限制都包括其中了。
利用土地、建筑物方面,管线安设权人的优先权大于他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这就需要相应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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