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6-1
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亦称不动产相邻关系当事人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居民区内及其周边生活环境的一体化与立体化保护。法律统一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是每个国家一种既非常传统又非常现代化的相邻关系处理法,具有社会化、日常化、人格化和普遍性、强制性、周密性等特点。
此项特别规定,实行环境保护主义和人本主义物权化方针,由环境保护法等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以及相邻关系处理法、民事侵权责任法协助规范与调整,此项义务相邻关系中是强制执行范围最大并强制力最强的一类义务对象。任何相邻关系的义务人不得以不行使权利为由,拒不履行周边环境保护的义务。
基于相邻关系权利人身体健康权、精神健康权、工作与生活安宁权保护以及相关的财产权保护的目的,着重对于相邻关系义务人设置了一揽子“零物权”,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之“零物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之系列“零物权”,也包括有形物系列和无形物系列之“零物权”、可称量物和不可称量物“零物权”、有毒有害物和潜在危害物“零物权”,使得相邻关系中每一个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物权法概括性地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要求每个业主、居民、外来人员等,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法规与文明公约,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保持清洁卫生良好习惯,预防和防治、制止环境污染,全面履行各种环境保护的义务,做一个合格的公民与居民。
环境污染物,亦称污染源,指固体、液体、气体、光体形态物和不可称量物或无形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所有的环境污染物,均被《环境保护法》和专门的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一律禁止之物。随着现代化、工业化社会的不断推进,污染物种类日益增多,污染源多样化、立体化更加严重。如食品污染、化妆品法律、塑料制品等日用品污染和霓虹灯等光气污染等等,以及各种新型细菌、病毒的污染等,均被法律禁止之列。
2.义务人
相邻关系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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