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6-1
物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物权共有制,指基于不动产或动产共有权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性质的度量,将其共有关系系统化、正规化、制度化,用以圆满地保护共有物权的整个生态系统,而不仅仅解决某一类共有关系的圆满状态。因此,物权共有制的法律效力将大大提高。其最显著特点,是整个经济社会和家庭社会财产权之最普遍化、网络化、层次化、具体化、模式化和制度化,是每个国家任何时候不可或缺的物权生态建设制度。
物权共有制,总体上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物权共有制,在土地资源的配给上形成了制度化和定向化的特别优先权法律格局。这是最主要的一种物权共有制。如集体所有制之集体共有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的权利,包括集体共有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信托物权等。第二板块,是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共有制,主要是在流通领域竞争机制下形成的单一或者混合共有制。微观物权法指合伙制、业主共有制等类型的物权共有制,宏观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包含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组成的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现行物权法主要是从微观物权法之合伙制、业主共有制等类型的物权共有制中来规定的。第三板块,是由他项物权制度决定的物权共有制。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均可成立共有制。
物权共有制的型号是多种多样的:(1)超极大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组成的物权共有制。(2)极大型。中央企业与中央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3)超大型。中央超大型企业与超大型地方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4)特大型。特大型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5)大型。大型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6)中小型。中小型企业或业主组成的物权共有制。(7)微型。二人合伙、家庭财产微型物权共有制。(8)超微型。夫妻财产超微型物权共有制。
共有,亦称合共有,按照通说,共有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之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其特征是:(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多个主体对同一合有物权只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共有权人对外共同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共同对付其他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权利人。(2)共有的客体为同一标的物。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但同样适用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3)共有的形式是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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