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9-1
家庭共同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家庭共同共有制,系指家庭成员关系存续期间内均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制度,是建立在身份权、人格权基础之上的复合式财产权。与夫妻共同共有制的性质特征基本相当,亦具有普遍化、扁平化、模式化、内部化、私共化、小型化和相对稳定化等基本特征,成为共同共有制中最普遍的类型之一。
基于家庭成员男女平等、扶老携幼、扶贫帮困等习惯法、道德法的基本要求,家庭成员对于家庭财产基本平均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家庭共同共有制是最基本的私有制单元,在物权化方针上基本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较少由所有制制度来决定。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特定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成文法方面,普通物权法和普通人权法是规范与调整家庭共同共有制的基本方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可以弥补普通物权法和普通人权法的不足之处。
家庭共同共有与夫妻、业主共同共有构成串联式共同共有制,并且构成连环式的共同共有关系。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包含夫妻、业主共同共有关系,夫妻、业主共同共有关系包含于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可以是单个的(同居在一起的)、也可以是多个的(分居几个小家庭的)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多个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可视为“家族共同共有关系”。多个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已经离异、分家、析产的,从分割财产中取得应得份额的,可以全部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家庭共同共有关系。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遗嘱。
2.主要特征
除了定义上的“七化”特征以外,家庭共同共有制的主要特征是:(1)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统一。(2)财产关系相对扁平化。(3)是最基本的私有制单元。(4)一般与夫妻、业主共同共有形成串联的共同共有关系。(5)除适用于物权法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特定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的规范与调整。
家庭共同共有财产部分是现实的,部分是未来可继承或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家庭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物权、人权细胞单元,其特殊的组织结构能够不断地激发私有财产的积极性,其共同共有关系是最稳定的共有关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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