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则好象退居二线了。
四是,对于身份权、人格权的依赖性不同。合伙共同共有制,熟人、陌生人都可以自由组合,只满足一定的物质条件或者经济能力就行了。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需要依靠身份权、人格权才能维持共同共有关系,故其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双重性权利,少一个、少一样都不行。
五是,可分割的财产类型或者多寡不同。合伙共同共有制于分割财产有多项式选择,不动产不能分割的就分割动产或者现金,新的有用的设备不能分割的就分割旧的淘汰的设备,关键财产不能分割的就分割一般的财产。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没有多少财产可以分割,分割的自由程度也相当的低下,业主的共同共有财产更是不能随意分割。
六是,都受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但规范化程度不同。合伙共同共有制于对内对外物权关系上需要正规化,较少受习惯法、道德法决定,与自然法的关系也不太大。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受习惯法和道德法影响面大一些,许多成文法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解决问题的情况较多出现。
2.主要特征
主要特征是:(1)从其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行使、保护、规范、调整、限制,都受利益驱动,一手抓经济效益,一手抓物权效益。(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不大,按份共有制可以成为首选的模式。(3)在私有财产共同共有制体系中,是积极性最高和效果显著的一种共同共有制。因而是最活跃化的私有财产共同共有制。(4)合伙企业的比自然人合伙更正规、更有发展后劲,争取能力也最强。(5)也可以在内部建立信托物权制度,改善劳动关系、承包关系和财产支配关系、分配关系。
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是从两个以上私人组成的合伙共有关系进行狭义界定的,这是所有权制度决定论加上自然物权****界定的结果。如果从广义的合伙共有关系进行界定,从所有制制度决定论来进行界定,那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合伙”,就有政治权与财产权两权合一了。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来进行解析,很多传统的理论都要刷新或者改写。从政治权上划分,无论两个所有制之间出资是否共同共有的,恐怕都要以“按份共有”来对待了。
社会在变化,时代在发展,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如果说我们的思维还是停留在几百年前甚至于几千年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上,那无异于自取其咎、自缚其手脚。
二、一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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