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9-1
共有物处分权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处分权,即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处分权,全称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的共同处分和重大修缮的决定权,是共有关系人对于共有物共同管理的特定管理形式之一,关系到每个共有人的切身利益。要求对按份共有物处分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行“多数决”原则;要求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实行实行“一致决”原则。
此项专项规定,由按份共有关系法或共同共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以及关系到简易处分与简易修缮的决定,可以排除该规则的适用,但共有人事无巨细地滥用习惯法也是不可取的。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共有物处分权,均适用于公平合理原则。
这种处分权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份共有处分权,一般采取“多数决定”制度。共有物为按份共有时,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作出决定,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一种是共同共有处分权,采取“一致决定”制度。共有物为共同共有时,应当由全体共同共有人作出决定,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均适用于这一制度。
物权法第97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共有物处分权与共有物重大修缮共决权并列在一起,说明了这是共有物共同管理的两件大事,对于正确处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有着法定的指导作用。其中关于共有物处分权的规定,吸取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经验作出的折中主义的指导性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747条规定:“1、任何一名共有人均可以对其应有部分进行处分。2、对于整个共有物,只能由共有人共同处分。”这就将个体处分权与集体处分权、一般共有物处分权与整个共有物处分权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区别轻重缓急,用折中主义的指导思想来平衡各共有关系人的身份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
当今社会财产交易非常活跃,一些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得不能物尽其用、合理处分。因此,中国物权法对于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采取“多数决”的原则,但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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