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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2-1

共有物处分权之一致决原则

一、基本概念

“一致决”原则,指共有财产之重大处分和重大修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共同共有人依照法定、按份共有人依照约定,均可采取“全体共有人共同讨论决定”的原则。在传统大陆物权法中,这是一个普遍性的大原则,代表了公平合理的物权化大方向,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和广泛的适用性。

通过几篇论文的反复比较分析,已经知道了:(1)“一致决”原则是利多弊少的,“多数决”原则是利少弊多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与重大修缮,有着不同的目的意义。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标志着共有物所有权的丧失,共有人肯定要对于这种物权变动与消灭的措施加强控制,共管权和共决权的重心应当向“一致决”原则倾斜;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重大修缮,要增加各按份共有人的负担,认为实行“一致决”原则不合理、有困难或者达不成协议,才选择“多数决”原则,包括“单多数决”办法和“双多数决”办法。(2)按份共有关系不是铁板一块的,一些关键性财产只能当作共同财产对待,不能如一般财产那样随意处分和随意担保。物权法第97条同时也规定了“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指的是约定的规则与法定的规则可以优化选择,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中国物权法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传统物权法还是有些区别的,主要是按份共有处分权上的差异。中国大陆对此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其他国家、地区的传统物权法所规定的共有物处分权,无论是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均采取“一致决定”的原则。

二、一般分析

1.共同共有物处分的“一致决定”原则

共同共有物处分“一致决”原则,其代表作是瑞士民法典第653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所有权,特别是对物的处分,除有特别约定的以外,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该共同共有人,包括了按份共有的“共同共有人”在内。

德国民法典第747条规定:“任何一名共有人均可以对其应有部分进行处分。对于整个共有物,只能由共有人共同处分。”该条款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各共有人对于自己统治、控制、支配的应有部分可以自由处分。这是指他们的小宗的或者归个人完全支配的物品、劳动所得不入股的物品、个人拿走以后不影响合伙关系正常保持的物品等,共有关系不至于遭到人为的破坏。各共有人在约定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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