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4-1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之要我出和我要出法则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到底是以成文法的为主、还是习惯法的为主,这个问题是说不定的。因为成文法的许多内容,就是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等民法中提炼而成,最后形成指导性规定的。物权法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既有法定的成分,又有约定的成分,属于指导性和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客观情势最好是量体裁衣、看菜吃饭,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而共同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是头等大事。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除了法定的负担与约定的负担以外,还涉及到共律与自律两种自觉性问题。无论如何,每个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都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之“要我出”和“我要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有的合伙企业、股份公司中对于自觉性高的予以鼓励与奖励,对于没有自觉性和拒绝履行义务的予以批评与惩罚,这种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现实情势下普遍性的反映是:(1)基于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容易解决的,基于业主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也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基于合伙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比较难解决的,基于股份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难解决的;(2)基于共同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容易解决的,基于按份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不容易解决的;(3)基于封闭式、非经济瓜葛的共有财产关系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容易解决的,基于开放式、经济瓜葛的共有财产关系之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容易解决的。这就要求根据不同的共有体制、不同性质的共有关系和社会关系、经济关系进行区别对待,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性,减少盲目性,从而收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普通物权法有很多项目比不上担保物权法的项目,更比不上制度物权法的项目,包括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也是其中之一。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项目,丁是丁卯是卯,没有多少弹性的余地。如担保物权法中,有多少物就担保多少价款的债务,债权与债务如法锁一般的促使债务人想方设法出担保物和出管理费用,丝毫也不敢懈怠。制度物权法中,政府要求单位、个人老老实实地缴纳税费,如若不从,就动用行政机构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于大刑侍候。普通物权法有很多项目,要么是意思自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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