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9-1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指共有人在特定情势下有效地请求与行使共有物分割权。共有人滥用共有物分割权,侵占、私分、破坏其他共有人财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规则有三:第一,约定优先的规则。第二,无约定时依法分割的规则。(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2)共同共有人在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第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自由与纪律是相对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反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进物权与退物权以及约定物权与法定物权、自由物权与限制物权、共益物权与自益物权、可分割物权与不可分割物权也是相对的,故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是由多元化物权方程式组成的。根据需要和可能,这一项物上请求权,或者可以选择一次性请求与行使,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分人分阶段也可以请求与行使。
1.共有物分割权的自由
共有物分割权,是基于共有人的共有权、共管权、处分权或者分配权而成立,并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体制发生密切的关联。法律认可的分割自由,按份共有人比较共同共有人、有约定的比没有约定的、有重大理由的比没有重大理由的、共有基础丧失的比没有丧失的、分割非严控共有物比分割严控共有物更加自由。
共有关系因共有物的存在而存在,因共有物的缩减而缩减。维持、巩固共有关系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共有物的分割往往只能增加分割人的个人财产权利,并不考量维持、巩固共有关系。无规矩、无秩序、无约定、无限制地分割共有财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共有财产损失甚至共有关系破裂,对于其他共有人构成损害。每个共有人必须对于自己分割财产的行为负责,因分割财产对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可以共有人的自主权及优先权、中性权、特别权等物权中看得出来。
(1)自主权
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权,即分割的优先权,可以认定为:首先,必须是共有人合理合法的自主权,在此基础上再行使分割权。否则,就缺乏分割的效力。其次,是自主权的排序,如将按份共有的自主权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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