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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7-1

共有份额转让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系指在一般情势下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各共有人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并受法律的限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共同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在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等条件下,有选择、有限制地参照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实行;依据物权法第10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第8章共有)规定实行。

此项特别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关系法、债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共有物分割方式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在对外和对内关系上享有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具体办法均依照物权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4条等条款的规定实行。

物权法第101条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心思想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按份共有人之共有份额转让权,二是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后一种权利是前一种权利的接驳权利,没有前一种权利,或者说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事实没有发生,后一种权利就无法行使。

其实,关于“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不只是按份共有人的专利,共同共有人同样享有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权利,只不过是受限制条件大些而已。

2.宏观分析

笔者所论述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不止于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了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以及共有关系不明者的权利。

这种做似乎是画蛇添足的,其实不然,却是非常必要的。物权法尽管可以省略,而宏观物权法理学却是难以割舍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权,必须从宏观物权法理学上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否则,就不成体统了。更何况,按份共有关系并不是铁板一块和一成不变的,其中许多关键财产、重要财产和核心财产是当作共同共有财产对待的。类似于业主共有,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往往是夹杂在一起的,这种混杂式共有财产关系也会传染到夫妻共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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