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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8-1(第2节)

内的共有物法锁关系,寓于财产分配关系、劳动关系之中,连带债权债务和追偿权不断地复制着。

对外的法锁关系由对内的法锁关系而生发,对于债权人产生了第二重共有物法锁关系,可以将债权人假定为拓展型临时性的共有关系人。假定为拓展型临时性的共有关系人只享有连带债权和外部的“追偿权”,不负有内部的连带责任,不寓于财产分配关系、劳动关系之中纠结。性质上对外的共有物法锁关系是尖锐的法锁关系,对于债权人是如此,对于善意占有第三人也是如此。各国物权法一致同意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购买、租赁、租用与合法占有行为。一旦双方的交易行为达成协议,就被认定为设立了保证式共有物法锁关系,任何共有人负有交付财产与权利的连带责任,只不过是法律禁止买卖的标的物除外而已。

二、一般分析

1.债与法锁

罗马法中债权与物权、继承为物法编的内容。关于债的定义,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在不同场合中均有阐述。其中,《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学说汇纂》认为:“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成为某物的给付。”

债作为一种物上债务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物。债本身就是一项物债权的锁链,发生连锁反应,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得据此请求他人作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物上请求权,请求权人就是债权人,亦可称之为物债权人;另一方面,则是据此回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给付义务,承担给付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亦可称之为物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这种关系,具有正负物权对接的关系,因为有国家认可的债法和物法作为依据,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债法和物法成为事实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锁”。

所谓“法锁”,就是物债权“法律上的锁链”,好像有法律的绳索、锁链,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连接在一起,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拘束,受国家法律的拘束同时受社会道德正义的拘束。人在无债的束缚时是自由自在的,一旦债的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好像被戴上了法律的锁链,行动上受到法律和他人的限制。只有解除了法锁,债务人重获自由,债权人也如释负重。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由物权产生债权,又由债权束缚人权,形成“三角权”和“三角债”,形成三重“法律上的锁链”。

法锁上的钥匙,就是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正义。这种约束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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