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是出自经济学范畴,不是出自物权法学范畴,更不是出自政治学范畴。它是把共有所有权的物权价值折算为经济价值,然后将权利和义务进行经济量化的比例关系。我们不能应有份额曲解为“几分之几所有权”,只能讲“几分之几的应有经济份额”。另外,政治学也不讲“几分之几所有制”,只能讲“几分之几的应有经济份额”。
众所周知,共同共有关系的应有份额,全部是“等额享有”的应有份额,因此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无须赘述。我们的工作重点,仍然在于注意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在动态的情势下,按份共有关系转变为共同共有关系,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转变为按份共有关系,这都是说不准的。
二、等额享有及其分类
1.等额享有
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或者共同享有份额、均等享有份额的别称。其与按份享有相对,是按份享有的变更形式,是对于按份享有的反推定。其一般是在否定按份享有的情势下才使用这种词汇。单个等额享有和全体等额享有,均属于等额享有。
应当说等额享有不是正宗的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因为等额享有是从按份共有中反推导出来的,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是不如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那么纯正。正宗的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一开始是明朗的。等额享有是从按份共有中反推定出来的,理论上是否会发生误差也很难说。况且,单个等额享有背叛按份共有,有时候会遭到其他共有人的质疑与反对,使得其中途而废。然而,正宗的共同享有或者平均享有本身是明朗化、扁平化、平整化的共同共有关系体制,自始至终一以贯之,也很少发生争议和背叛共同共有关系的,左右摇摆现象是很少发生的。
所谓等额享有,这里指的是共有人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情况下,所作的按份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出来的结果,是对于“单个等额”和“全体等额”的总括。
其中,“全体等额”实质上相当于全体共同共有关系的另类说法,只不过是没有明说而已。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只是部分地增加或者减少共同共有关系的成分,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可能会全部一致地增加或者减少共同共有关系的成分,某些形式的等额享有完全构成了共同共有关系。因此,等额享有不完全等于共同共有,却有“共同共有化”的多种形式与表现。
共有人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的情况有:(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没有约定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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