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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8-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8-1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一、基本概念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亦称遗失物准善意取得制度,全称是动产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的物权制度之一。其立法意图,重点在于保护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的遗失物,同时,不伤害善意捡拾人,也不伤害善意交易人。如果善意捡拾人实属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遗失物,需承担返还失主原物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受让人受让遗失物是无资格的地下交易行为,无处分权人和受让人需共同承担返还失主的原物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项特别规定,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道德法规范与调整,辅之以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平衡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之间的宗旨关系,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奖励与惩罚之间的利害关系,同时赋予失主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应的失物追回权或追偿权。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遗失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无主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统一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由遗失物暂时占有制度加遗失物招领制度、遗失物及时还主或上交保管制度、赏金或保管费补偿制度、遗失物毁损灭失隐匿赔偿制度、遗失物限制交易制度、公权机关的特权处分与上交国库制度等一整套占有保护制度和物上请求权制度组成,重点是失主的遗失物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和遗失物的追偿权制度。总体上,就是规范公序民俗有主物的普世道德法制度。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追回权、优先赎回权、追偿权和诉讼时限,是维系遗失物善意取得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的法律指标,对于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行为和其他当事人的关联行为进行权利制衡的规范与调整。

二、一般分析

1.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一指遗失物的拾得人于某种场合、某个时间、某个地点、任意意外条件下偶然捡拾得遗失物并临时占有的权利。前提条件是,拾得人不存在偷窃、盗取、抢夺、哄抢、劫持、分脏、挪用和其他恶意占有的可能性,纯属偶然性的即时取得和临时性占有,有返还原物的意向和寻找失主的实际行动,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规范,属于好人好事之列。二指遗失物的买受人通过拍买、购买等途径取得遗失物的权利。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所取得的遗失物,是通过拍卖行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买受人受让该遗失物时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买受遗失物,不存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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