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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3-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3-1

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对比分析

一、一般介绍

本条款,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对于动产之原有权利的消灭或者不消灭给予分别规定。通过对于中国物权法与德国物权法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领会两者之间的立法风格,以便于取长补短,优势互补。

如德国民法典第936条规定:[动产之原有权利的消灭]“(1)让与的物设定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随所有权的取得而消灭。……”对于这项权利还要甄别,属于恶意占有的,则另作别论:[动产之原有权利的不消灭]“(2)受让人在第1项规定的时间对权利非为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不消灭。”如果有物上负担义务或者信托义务负担的,以及受特别法限制的,也另作别论:[动产之原有权利的不消灭]“(3)在第931条的情形,权利为第三占有人享有的,即使对善意的受让人也不消灭。”第三占有人,可能包含信托占有人、用益物权人等实际占有人。

第931条的情形是这样规定的:[返还请求权的让与]“第三人占有物的,交付可以由所有人向受让人让与物的返还请求权代替。”这里指的是,所交付的动产原先存在物上负担或者信托义务负担,在此基础上,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动产之原有权利不消灭,以返还原物请求权来救济。

关于“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的规定,中国物权法与德国物权法比较,其异同点归纳如下。

二、一般分析

1.双方之间的共同点

两国物权法,均首先肯定了“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要件”的存在,肯定了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针对性,肯定了动产原有权利消灭与不消灭两种情势都有,肯定了善意受让人应有的动产接受权、排他权,以及肯定了善意受让人排斥物上负担、物权关系承担的权利,肯定了善意受让人消灭动产上原有权利的合法地位,肯定了非善意取得、非善意受让、非善意占有的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两国均只有一个条款的规定。实质上,以上共同点,同为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同为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品种。

2.双方之间的不同点

第一,法律规定的层次不同。

中国物权法从两个层次来规定“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的存在:一个层次是肯定式。即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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