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5-1
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义务的要领
一、一般理念
拾得人尊重公序良俗原则、文明公约的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的原则、遗失物无处分权人自觉自律原则、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与遗失物关系人和睦相处原则和拾得人善始善终原则,这是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义务道德法、行为法基本要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普通物权法的要领,我们还可以吸收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的要领,中规中矩地履行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此项规定,除适用于成文法的规定外,很可能需要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加以辅助规定。当事人不能以不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拾金不昧是公民美德与行为规范的准则,上升到物权角度认识,只能认可拾得人善意捡拾的权利,不能认可拾得人据为己有、擅自处分或者毁损灭失遗失物的越权行为。
遗失物是失主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有主的、有价值的物品,与无主物、抛弃物、废弃物、无价值物的性质不同,需要规范其拾得人的行为,以保证丢失人即失主的物品不受损失。
丢失遗失物的人,称失主或称遗失物丢失人。拾得遗失物的人,称拾得人。由遗失物展开的道德关系、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关键的关系人是拾得人。
拾得遗失物的人,称之为拾得人、捡拾人。捡拾人的权利,集中于意外的善意取得权、遗失物临时保管权、遗失物即时招领公告权、遗失物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置权、遗失物立即拒绝虚报冒领权、遗失物保管费用取得权、遗失物悬赏取得权等权利;捡拾人的义务,是主动积极及时寻找失主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主动积极及时向有关部门遗失物的义务,拾金不昧少取多予或纯粹好人好事的义务,认真履行保管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的义务,不得随意侵占与处分遗失物的义务等义务。以上实为“无处分权人的义务”。
拾得人的基本义务,是采取措施努力返还失主的遗失物。采取措施的要领主要有三个。
第一,知悉遗失物失主的处理措施。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悉遗失物失主即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向失主送交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拾得人不得侵占遗失物。否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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